果农无证开采稀土造成矿产资源损失 500 万元获刑为牟取非法利益 , 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在自己果园和租赁的山岭进行稀土矿的非法开采 , 造成价值近 500 万元的矿产资源损失。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法院近日以被告人罗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2 年 1 个月 , 并处罚金 49 万元。经查证 , 现年 40 岁的被告人罗某系经营果园的果农 ,他于 2010 年 6 月买下赣州市寻乌县吉潭镇的一处原始山岭 , 并种植脐橙等果树。为牟取非法利益 , 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 , 于 2010 年8 月至 2013 年 3 月雇人使用铲车、挖机等机械开挖果园所在的山岭 , 以堆土浸矿方式非法开采稀土矿。经鉴定 ,该处非法开采稀土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为 80 余万元 ,他个人获利 8 万元。 另查证 , 被告人罗某还以他人名义租赁寻乌县汉地村、剑溪村的两处原始山岭 , 雇人以同样的方式非法开采稀土矿 , 共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为 410 余万元 , 他个人获利 30 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 情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其有自首、悔罪情节 ,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正义网)